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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裁判规则: 1、法院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2、如果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法院应当判处其三年以上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
根据法律规定,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的标准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同时要求行为人是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处罚为: 因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安全生产设备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根据《刑法》的规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判刑标准:针对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设备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从而导致发生重大的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拘役或有期徒刑;对于事故导致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指的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违反了国家的规定,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因而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本罪侵犯了公共安全。 其中,重大安全事故包括造成1人死亡或重伤3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