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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留置权行使条件

承揽人留置权行使条件

2021-03-03 88
普法内容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是:承揽合同中没有限制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约定;承揽人是合法占有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定做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费用的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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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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