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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审查。第三人提出异议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形: 1、执行名义是对当时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正确反映,第三人当时并不对执行名义的标的物享有排除执行力的权利,但由于情况的变化,到了强制执行时,第三人对执行名义的标的物享有排除让
当事人若对和解提出异议的,法院即应依法审查。如果查证和解是出于当事人自愿且程序合法的,法院应予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如果和解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合法的则认定无效;被认定无效后,如果双方能重新达成和解的,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
案外人执行异议具体在什么时间内提出,没有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一)案外人是否是权利人;(二)权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三)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 首先,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除当事人之外的案外人,但并不是泛指当事人之外一切其他人,而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的案外人,案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次
外地法院可以异地执行。也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
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的内容如下:首先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自然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以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信息;其次应当根据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或可供执行的债权文书的内容写明请求事项;第三部分是事实与理由。在
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系统记录多久消除,要看什么时候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后就会消除。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