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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一般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当然也不排除有例外情况,如果嫁妆是女方结婚登记以后才获得的,且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女方的,则嫁妆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前个人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继承或赠与财产、资本收入等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权,如一方婚前取得预售房屋产权
根据法律规定,婚后买房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说,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军人退伍安置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要看登记在谁的名下。 如果登记在你母亲和继父的名下,或者登记在继父的名下,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根据你的陈述,房屋的安置人是你和你母亲,房屋应为你和母亲
个人财产: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
该比例大于一,具体而言。则所取得的破产安排弥补费均作为夫妻共同财富;比例小于一,则破产安排弥补费中相同比例局部,为共同财产。例如,夫妻一方以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破产安排弥补费十万元,该方婚龄为五年,工龄
婚前安置房一般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为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这主要因为我国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规定了,对于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应当视为该方个人财产。即使双方缔结了婚姻关系,也不能因此将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婚前
安置房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具体分析: 1、当事人婚前若已获得安置房名额,只是尚未交付的。即使是婚后获得交付的房屋,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如果在婚后收房时,当事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安置房与拆迁房之间的面积差价,该房产也属于夫妻
嫁妆的具体归属,需要看女方得到嫁妆时,男女双方是否已经登记结婚。根据民法典,要判断财产的性质,就需要判断双方获得财产,是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或者财产是否具有人身的专属性。因此,如果嫁妆是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就已经获得的,一般来说,都视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