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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书号和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出版淫秽书刊涉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触犯了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犯罪嫌疑人,不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提供书号帮助出版淫秽书刊的判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立案标准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或者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没有统一收费标准要看案件难易程度和律师事务所本身知名度了不过很多收费贵的也不一定就水平高
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罚为: 行为人以传播或谋利为目的,非法走私淫秽的录音带、影片、书刊、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的,依法可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作罚金处罚;导致情节严重的,依法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
销售盗版书,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
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淫秽物品主要指的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具有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如果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是不属于淫秽物品的。并且,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