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
债之代位权的客体为债务人之权利。一般都规定债务的专属权不得代位行使。所谓专属权,众所周知是一种属于特定主体享有并不能转移的权利。 它有二层含义: 其一,此权利只为某一特定主体享有。 其二,此权利只可由该权利享有者亲自行使,不可委托他人代理行
债权人代位权是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构成要件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代位权构成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效力如
首先,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有如下四点: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里说的“死亡”,
代位继承必须必须满足的四个条件如下: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者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的保全,它发生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影响。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会导致自身的财产消极减少,所以这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