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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提出复议后,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能申诉,只能提起再审。提起再审程序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主体是行政诉讼当事人; (2)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裁定、判决; (3)须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诉受理的条件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
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提出复议后,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有: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
对法院判决不服的信访方式如下:可以通过网络信访信息系统进行信访、发电子邮箱或打投诉电话给相关部门,也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以知道,房屋征收主要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的,由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及该部门委托的非营利单位具体实施征收决定。也就是说在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下去。所以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