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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因管理之债能否适用留置权

民法典无因管理之债能否适用留置权

2021-03-02 349
普法内容
基于约定的对标的物的维修,保管等行为所产生之债可以行使留置权,则与基于对无因管理之物的管理所产生之债的区别只有后债为法定之债。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对债的类型没有规定是约定之债还是法定之债,只要求有关联性。据此,可以构成留置权,但是如果动产具有可分性,则应当只留置与其债权价值相对应的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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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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