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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刑事案件从区检察院转到市检察院,是因为区检察院在审理公安部门移交的案件后发现,案件属于中级法院管理范围,依法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管的,法院如果不受理案件,会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并提出建议,如果相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检察院举报。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
自诉案件(比如侵占、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以及情节轻微的案件,检察院没有起诉的,可以去法院起诉;其他刑事案件由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没有自诉案件,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侵犯人身、财产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不起诉的情况如下:(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少,不认为犯罪(2)犯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3)赦免刑罚的;(4)根据刑法处理的犯罪,不告诉或撤回诉讼的;(5)犯罪嫌疑人
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一般是指,案件侦查终结后,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起
检察院不受理案件的,那么可以从收到决定的10日内,向上级的检察院申请复议。其他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其他办案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决定不予立案的,负责侦查的部门需要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清楚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从作出不立案决
公安局把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的,后续流程是这样的:1、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起期限内对刑事案件进行相应的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让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侦查完毕,然后重新移送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 2、审查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