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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最高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做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该规定,这个请求权属于承包人。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这种行为在实务中常被称为挂靠行为。挂靠经营是当前建筑市场比较普遍的一种经营方式,是我国建筑市场不规范操作的突出表现。挂靠主要是指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为厂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各种形式借用
实际施工人承包工程的常见形式包括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是指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承包人,承包人非法转包、违反分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实际上履行施工义务的人就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实际的施工者和发包人之间可以不存在合同关系,实际施工者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之后,承包人要给其相应的劳动报酬,要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
所谓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工程现场真正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主要是相对于名义上的施工人而言的,名义的施工人一般是指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因挂靠行为、违法分包行为或转包行为而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可以的。如果你们确定和承包商构成劳务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明确,但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
无资质的承揽工程合同一般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可知,在下列几种情形下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认定为无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
工程承包合同写法如下:首先需要写明甲乙双方的姓名,写上经过双方协商,乙方愿意承接甲方的工程。然后写明工程的概括、承包的相关方式、工程的范围以及质量要求。其次可以写清楚合同价款,付款的相关方式。最后写上工程的相关期限,在结尾的部分可以写上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