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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两者终了之日不同。前者的终了之日依赖于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因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已经合同约定,所以房地产抵押期限是确定的。后者的终了之日依附于主合同债的消灭。因主合同债的消灭之日往往与合同约定的债的履行期限不符,所以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不确
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如果不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届满,是有效的。如果早于或者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的,则视为没有约定,抵押期限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
一、民法典规定,房屋抵押是没有具体抵押期限的,只要主债权存在的,房屋抵押就具有法律效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可见,抵押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期限的,抵押权人必须在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内及时行使,否则到期未行使的,人民法院
抵押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在特定的条件下也会消灭。抵押权的消灭虽然在《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未明确提出,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实际运用中的情况来看,抵押权的消灭有以下
抵押权到期后不行使则抵押权不再予以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相关延伸】 问: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哪
抵押权的成立以抵押合同的生效为前提条件,因此,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自然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当事人要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除此之外
借款抵押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是自愿签订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是有效的。在借款抵押合同中,双方需要明确被担保债务的种类、数额,债务人的履行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所有权归属等,以及担保范围。普通物品的抵押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不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