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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没有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债权人没有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2020-08-07 186
普法内容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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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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