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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以出卖为目的,就是说犯罪分子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目的,是为了将妇女儿童当成商品出卖,从中获利。
1、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 4、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
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得单独定罪,而是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并罚: 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2、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其卖淫的; 3、以出卖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绑架妇女、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拐卖、绑架、收购、贩卖、接送、转让妇女、儿童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选择性犯罪,可分为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
一、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
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此其性质不同。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 (一)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二)犯罪对象不同。拐骗
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标准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具体如下: 1、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2、绑架,是指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属于行为犯,但是犯罪是否既遂的状态需要根据实际的犯罪行为过程来进行确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一行为为标准,即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标准。拐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