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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罚款如果是当场缴纳的就要当场缴纳,如果是不是当志缴纳的,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
违法行为人对于其被处以的行政处罚罚款进行缓缴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年。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是二年,因此缓缴的期限也不能超过该期限。具体的期限则由行政机关视当事人的困难情况来决定。
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受罚款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除可以当场收缴的小额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上述规定有以下两方面内容:(1)关于缴纳罚款的期限,规定为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方式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
1,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时间是: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行政处罚是触犯了行政法规规范的人,可能需要承担的,对于这些民事主体。如果是被责令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则需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但是根据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