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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行使刑事追偿权的工作人员

有哪些行使刑事追偿权的工作人员

2020-08-09 73
普法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可以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行使刑事赔偿追偿权: 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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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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