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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法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且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要进行立案追诉: 1、导致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十人以上轻伤; 2、存在其他
符合以下要件可以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
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 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
造成严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明知的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以致贻误时机,致使发生严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
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10人以上,或发生其他重大伤亡事故,应立案起诉。
如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投机取巧,从中牟利,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进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就构成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重大劳动事故罪指的是安全生产设备或者是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因而发生了重大的伤亡事故或者是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包括安全设备以及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且负有直接责任的经营单位
如果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构成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