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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于2007年3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严格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必须是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1)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①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②同方向
无论什么道路,有限速标志的,按限速标志行驶。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搜索 (二)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足20%的,处50元罚款
高速路限速最新标准,具体如下: 1、低速限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与《社区矫正法》同步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由国务院于2001年6月20日发布并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该办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