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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累犯的基本类别有哪些

普通累犯的基本类别有哪些

2022-04-12 503
普法内容
普通累犯又称一般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有期徒刑处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形。一般累犯有自己的构成条件,并不能笼统地做出某一些或某一项基本类别。对累犯的判定,可以根据刑法典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年满18岁的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后罪的发生时间是在在前罪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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