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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认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 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 2.“公款”的范围。这里的公款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 3.正确理解“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383条的规定按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说明其主观故意已经转化,即由暂时使用转变为永久占有,
首先,挪用公款的潜逃分为两种情况:挪用公款后无法归还畏罪潜逃和携带挪用公款潜逃。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不同,挪用公款后无法归还,恐惧犯罪的潜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打算归还,客观上无法归还,同时
1、挪用公款后潜逃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2、挪用公款后潜逃的可以推断出其具有非法占有共有财产的目的,自然就会按照贪污罪来定罪处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携带挪用公款潜逃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携带公款潜伏和逃跑的行为。从“携带”与“潜逃”的关系、“公款”的范围、正确理解“携带”的内涵这三个方面认定。携带与潜逃是相伴
在实践中对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认定: 1、携带应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该公款; 2、公款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 3、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
挪用公款罪的判刑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根据《刑法》有关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处罚标准为: 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捷,挪用国家单位的公款供个人使用,并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金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金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属于挪用公款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