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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一般是家庭(户)承包的方式。某个家庭成员去世了,家庭其他成员也是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如果子女已经不是本村户口,这种情况就不能继续承包经营。但是,土地承包的收益仍然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另外,以招标、拍卖的
家庭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所以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其实农村土地确权后,父亲死亡地也不会回收的。只要当事人在承包期内。因为不少按个人承包的而是按农户家庭承包的。我国法律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
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
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承包地,可以由同一户口上的继承人在该轮承包期内继续承租,对于去世前存在的土地收益属于遗产可以由所有子女来继承;对于宅基地来说,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如果仅仅是宅基地而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解决无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且合同生效时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承包地被征
儿子过世父母有继承权,并且父母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如果被继承人留有遗嘱,那么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话,那么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定继承开始时,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具体来说,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取得的特定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可以依据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