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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不同: 1、前提条件不同。预期违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而不安抗辩权有履行顺序先后之分。 2、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
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抗辩权进行分类,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中的一种。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 1、前提条件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
“A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供货时B提出暂无法支付货款,所以A每次都是先供货,待B提出有钱时再数份订单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换取货款”该事实叙述如果已在一审诉状、庭审记录中有所体现,则可认为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是: 一方主观上有逃避债务的目的; 二、当事人客观上存在转让财产、抽逃资金、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商业信誉丧失等情况; 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上述情况。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相互负债。 第二,后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对付的现实危险。 第三,有先后履行的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是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第四,
不安抗辩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当在中止履行后,具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仍不提供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后,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具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
不安抗辩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具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