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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延期缴纳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条件: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罚款的;被处罚人及时向行政处罚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而行政处罚机关予以同意的。
行政处罚罚款的缴纳期限一般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需要在上述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但是行政机关如果是当场收缴的,则当场可以缴纳。
对于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并由当事人申请为条件,但也需经行政机关同意
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延期缴纳行政处罚的罚款: 1.当事人依法被判处了罚款; 2.但是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确实有困难的; 3.经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4.并且获得了行政机关的同意。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允许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充分体现《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一般有以下的三个区别,具体如下: 1、概念不同: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
行政处罚法的主体是:享有立法权并经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授权的国家机关。行政执法主体一般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行政执法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行
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有三类: 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能够单独实施行政处罚权,但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比如: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换句话说,被授权的组织有权在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