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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废债不是抽逃出资罪。因为逃废债务并不是抽逃出资的行为,逃废债务是属于债务违约的行为,简单说就是欠债不还,而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出资通过各种手法抽离公司的行为,很显然这是两种不同的行为。
抽逃资金案件的认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注册资本金部分抽逃可以除名。股东抽头出自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抽逃资金罪,对于严重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股东会可以决议对抽逃资金的股东除名。
《公司法》修改后,规定绝大部分公司可选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但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还是有可能触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所以没有取消。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后,确实还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抽逃资金案件的认定: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2、主观部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故意没有交付货币。实物或产权没有转移。虚假出资或逃避出资。3、客体要件
已构成。抽逃资金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自然人触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已构成。抽逃资金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自然人触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抽逃出资罪,主要指的是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后,又抽逃其出资资金,涉嫌金额巨大、产生后果较为严重的、或者导致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国
刑法对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规定。明确公司发起人、股东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作出涉嫌刑法规定的相关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体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法定出资期限,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进行抽逃出资行为,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并占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仅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对此罪规定了两种量刑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