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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担保未登记是生效的。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生效,但抵押权未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房屋抵押后未登记一般是无效的。房屋的抵押权是自登记时设立,所以当事人以房屋或者正在建造的房屋作抵押的,需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有些没有做抵押登记的担保也是成立的。根据《物权法》第188条,以”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六)交通运输工具; (五)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有些没有
抵押担保未登记是否有效,要区分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房产抵押担保未登记,则没有有效设立抵押权,不发生抵押效力;对动产而言,则是抵押担保未登记也有效,但登记了会产生对抗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
未抵押登记的担保是否有效,要分情况。 根据规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以上抵押物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对于
1、未登记的房产抵押担保合同有效。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登记是针对特权的变动
是的。 1、《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2、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首先,抵押权的设立,分为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的,抵押
房屋抵押合同需要登记才可以生效。具体来说,对当事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成立就意味着合同生效,但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则只能是进行登记,合同才会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换句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一种对抗效力。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交付而生效要件的,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具体如下:1、抵押窗口办理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资料,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