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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
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200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能有两种结局:
新《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
下面为大家解答被法院执行钱已还: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
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要积极履行,可以与申请方协商履行。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然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那么也可以让人民法院通过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
一般情况下,民事纠纷中败诉方,按照判决书或裁定书善意履行自身义务,是不会被拘留的。再者,当胜诉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后,败诉方不采取恶意拒绝执行判决的措施,例如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话,即使败诉方被强制执行,法院是不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公司被强制执行也是可以申请破产的。申请破产之后,按照破产优先于执行的原则,执行过程之中,查封扣押的财产保全措施会解除,其他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追索公司的债务。公司被执行,申请破产的程序如下:一,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公司基本材料,不能清偿债务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