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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

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

2020-02-18 88
普法内容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认定条件有: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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