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应当是: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报刑的罪犯; 2、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行为。 法律规定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有下列区别: 一、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二、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 三、立法导向不同。刑法总则所设立的一般自
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是特别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为: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未知晓该罪行的主要事实,不知犯罪已发生或者司法机关虽已发现犯罪事实,但不知犯罪人是谁或者司法机关虽然对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知晓,但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分为自首和以自首论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前者为一般自首,后者为特别自首或准自首。但从现行立法既自首制度的理论结构上又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
特别自首,又称为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是对“特别自首”的对称。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特别累犯指的是行为人因犯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受到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是赦免以后,无论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何一种罪的人。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犯罪人所犯的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