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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才具有可诉性,如果是抽象的的行政行为是不能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说行政处罚具体到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时,这些行政强制措施才能进行诉讼。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如下:1.具有具体性。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具有强制性。3.具有限制性。它属于行政限制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4.具有预防性。5.具有临时性、应急性。6.从属性和独立性相结合。7.具有非制裁性。8.具有可诉性
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和除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法律、
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1、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有: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通常法律应该在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下予以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权: 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情况下,不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这对他人的安全构成伤害威胁; 二是意欲自杀,没有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酒驾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如下: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例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财物的各种处置。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