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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案件包含的情况如下: 1、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 2、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 3、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
破坏军婚罪的审判管辖有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三种。级别管辖指的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包含破坏军婚案在内的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都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区管辖,指的是同级法院之间
军队司法机关主要受理下列案件: (1)军职人员在地方作案的; (2)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单独作案或与军职人员共同作案的; (3)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作案的; (4)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
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几种情况:一、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
军人离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的情况首先,军人离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民诉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
军人离婚案件,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不同,不能简单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
婚姻案件,一般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管辖容易确定。但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况下除外,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婚姻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形,指下面的情况之一:(一)对不在中国领
对于离婚案件,原则上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中有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则既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如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法院管辖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但离婚案件较于普通民事案件有特殊之处,为了方便当事人提起诉讼,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的管辖做出了特殊规定。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如果需要移送管辖,应当符合下面几个条件: 第一,案件已经受理; 第二,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权管辖,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行立案受理本案件; 第三,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如果受移送法院认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