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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辨认制度的内容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辨认制度的内容是怎样的

2020-01-05 80
普法内容
刑事诉讼法辨认制度的内容是: 1、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2、辨认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违反规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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