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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客体和主体主体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客体和主体主体

2020-12-27 89
普法内容
1.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2.此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3.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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