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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公司的重整,当公司财务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兴复苏; 并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而进行的停业整顿,在法律
股份公司的重整,通常指的是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等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停业整顿的救济方式。
股份公司的重整的概念是指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存在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在法院的主持和债权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达到公司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股份公司重整是指当财务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兴复苏,并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而进行的停业整顿,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重整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的基本情况
股份公司的重整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等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停业整顿的救济方式。
股份公司重整是指当财务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兴复苏,并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而进行的停业整顿,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重整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的基本情况
《企业破产法》第19条没有直接规定债务人之股东所持股权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从破产程序中应尽量保持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稳定的意义上讲,在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重整时,股东之股权与债务人财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资产财务状况,并以此获取资本收益的权利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具体指的是发起设立、筹办股份公司的人员。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指的是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
股份公司的股东退股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