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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是否应当移交法院或办理登记?

担保物是否应当移交法院或办理登记?

2021-04-21 47
普法内容
担保物应当移交给法院或办理登记的情况为法院在对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对于担保物或者担保物的登记权证,可由法院的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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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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