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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不是主刑罚。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外国人还有一个驱逐出境)。驱逐出境适用情形有以下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
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是不能出境的,依据相关规定,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准出境。不过,在经考察机关批准后,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缓刑期结束后可以出国。缓刑期结束,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了,所以是可以出国的。根据:《国家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申请人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服刑人员在缓刑期间未执行刑罚,无法办理护照;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或
一般是不允许出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法院可以判决中下达禁止令,如法院禁止令中规定不能出境,那么不能出国;如果没有禁止令,那么出国应征得办案机
缓刑期满,刑罚即不再执行,不影响你出国! 案底只能在公安机关能力查,不会记录在身份证里,但工作时要如实说明你是否犯罪的情况,除非你是未成年人。
在缓刑期间是可以申请减刑的。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刑条件,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都是可以减刑的。《刑法》第七十八条列举了可以减刑的四类犯罪分子,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缓刑,亦即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违反刑法,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其所被判处的刑罚。缓刑这种不关押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察期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同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
盗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适用缓刑有具体条件限制,仅可以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若犯罪分子同时为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则应当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