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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两者之间的区别别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如下: 1、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潜在的危险,即对大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的危险; 2、客观上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 3、主体为一般
刑法没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客体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事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概括性的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与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明显不同。危害公共安
醉酒驾驶并逃逸,到底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视具体的案情而定。同时,根据《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拘留,并处以罚款:(一)追逐竞争,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个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在交通肇事导致两人死亡这一时间点上如果就结束的话,构成交通肇事罪,
醉驾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醉驾为危险驾驶罪。不过,在通常情况下,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如果醉酒驾车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性质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也会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时,要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 对于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的界限进行区分。如果犯罪分子使用危险方法,实施
酒驾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如果每100毫升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就是醉酒驾驶;如果每100毫升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20毫克以上,80毫克以下,就属于饮酒驾驶。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以知道饮酒驾驶不构成犯罪,但是醉酒驾驶应当以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