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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有: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1、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作用: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是终身剥夺犯罪人相应的政治权利,可能就不能再参政了。 2、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有:其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其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等。
《关于在执行附加刑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一、对判处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
应当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所以,被释放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很有可能再犯新罪。如果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犯罪如何处
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和犯罪的处理方法是:主要刑罚已经执行,在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期间犯新罪,并处以多种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前期刑期,自新罪主要刑期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按照法律的详细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会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和终身之分,具体包含下列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管制的期限相等
无期徒刑会被剥脱政治权利。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几种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