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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不全都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要素是: 1、行为人应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 2、涉及的秘密需要是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 3、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4、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侵犯商业秘密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你想问的是不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
你公司商业秘密的存在及其合法来源,使自己取得市场经营优势的行为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以上就是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那么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呢﹖我们可以用这三个条件衡量一下,经营
副总经理跳槽带走客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如果在追诉时效之内,公诉机关不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追诉时效过后无权再追究,除非提请最高检察机关批准。追诉时效是根据最高法定刑来确定的。一般来说,最高法定刑越长,犯罪行为性质就越严重,所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泄露的商业秘密同时也是国家秘密,则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 该罪的量刑标准有: 1、侵犯商业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
根据《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刑标准:出现以下侵犯商业秘密情况之一,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受到重大损失的,依法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因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特别严重的后果,依法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