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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上,第三人提出异议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形:第一,执行名义是对当时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正确反映,第三人当时并不对执行名义的标的物享有排除执行力的权利,但由于情况的变化(如政策的变化等),到了强制执行时,第三人对执行名义的标的物享有排除让与的
不一定。 1、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停止执行。 2、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
一是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二是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对该债务并未提出异议。当第三人提出异议时,无论异议是否成立,执行法院均不应进行实质审查,应释明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予以救济,而不得予以强制执行。
1、执行异议在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的情况下,会影响执行。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
不一定。 1、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停止执行。 2、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
不一定。 1、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停止执行。 2、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
执行异议,如果经法院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应停止执行,会影响执行过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
原则上公司被执行,是与法定代表人无关的,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的债务和责任原则上由公司承担。如果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转移资产等行为,那么可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例如有限公司在未实际进行清算就注销后,负有清算责任
对执行异议复议终审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需要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如果该合同的内容侵犯到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利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合同是无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一方故意以提供虚假的资料等,使人发生错误的认识为目的的行为、采用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以损害他人利益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