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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可以进行无限防卫的情况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进行无限正当防卫,行为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
无限防卫的情节包括:谋杀、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无限防卫造成非法侵权人伤亡的,不得过度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又称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犯罪、杀人、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
对于抢劫是否可以采取无限防卫措施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加以判断。因为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想要采取防卫措施,必须要在适当的限度之内,也就是不能防卫过当,这样才能依据正当防卫的规定,而不负刑事责任。然而,如果在面对一些法定的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一、追认人必须具有相应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追认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追认应当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7条。 二、《合同法》第48条未规定追认方式。追认可以明示作出,追认的意思也可从被代理人行为中推定得出。 三、对于《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