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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有什么依据?

保险代位权有什么依据?

2020-04-22 143
普法内容
行使保险代位权都有以下条件:1.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2.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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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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