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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可否无效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可否无效

2020-12-27 95
普法内容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如果符合下列情形的无效:贷款人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的;贷款人以向公众非法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或者贷款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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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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