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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当主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经结束,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或者保证期间届满的时候,连带责任保证解除。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当主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经结束,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或者保证期间届满的时候,连带责任保证解除。《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
连带责任担保书应写明下列内容: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以及违约责任等。
是否可以更换担保人一方面需要担保人和银行协商,另一方面银行为资金安全还需有变更后的担保人进来代替元担保人的身份。 所谓担保就是在借款人还不了所借的钱,由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这样出借人的风险就降低了。一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当主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经结束,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或者保证期间届满的时候,连带责任保证解除。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
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可以主张解除担保责任: 1、主债务履行完毕; 2、保证期间经过; 3、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4、债权人或债务人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保证人
担保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与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担保特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首先需要注意,双方解除了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意味着违约一方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因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享有解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同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体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措施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拒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