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债权抵押与债权质押的不同有: 1、担保物种类不同; 2、担保物权设立的条件不同; 3、同一财产能否再担保不同:某一财产的价值能够满足两个以上债权要求的,抵押人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就同一财产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形成两个抵押权。
首先,性质不同。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属于本登记,其登记具有终局效力。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属于预备登记,并非终局性的,其最终要么消灭,要么转为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二,发放的权利证明文件不同。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给抵押权人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有: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 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内容不同。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权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有以下这些: (1)担保物种类不同 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而质物必须是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动产不能适用质押,法律也没有规定不动产可以质押。 (2)担保物权设立的条件不同
抵押权和质押权都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权和质押权最大的区别是是否转移物的占有。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不动产上可以设立抵押权,只需要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具有处分权且办理抵押登记,则该不动产上的抵押权成立。但不动产上一般不能
抵押与质押在经济活动中,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他们对应的法律后果也是不相同的。抵押与质押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 一是手段不同。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的占有权归抵押人。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质物的占有权归质权人。 二是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区别主要包括:成立与生效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则和判断标准。作为价值标准的生效规则与作为事实构成的成立规则具有不同的法律要求。合同是最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达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