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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享有上诉权。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除享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一般诉讼权利以外,基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性,应赋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上诉权。理由是:第一,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来源于债务人,对法院的实
对债务人是否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未明确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特殊性又存在着明显的冲突,这种立法规定上的缺失不利于对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有上诉权。如果债务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递交上诉状和相应的证据材料。
债务人有上诉代位权诉讼的权利。债务人不接受地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和相应的证据材料。
参加诉讼,以及其参加诉讼时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等这些问题,在实际诉讼中有不同的观点争议的。有的人认为需要通知债务人而有的人则认为不需要通知。债务人是否应该参加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下面就跟着来
有。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
可以。“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已经为不确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状首先是写明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信息,身份信息应当具体明确。第2部分应当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第3部分是事实与理由部分,也是主要的部分。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需要写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的保全,它发生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影响。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会导致自身的财产消极减少,所以这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