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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终止的原因有: (一)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 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 (二)婚姻因离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
合同可能会因为以下原因而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权利转让发生的原因有:合同权利人将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继承人继承财产时,相应的权利义务也转让;法律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其他规定等。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一)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债权债务: (一)债务
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仅有期限的约定,也有约定的数额的限制,即保险金额是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
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仅有期限的约定,也有约定的数额的限制,即保险金额是保险人
委托合同,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所委托事情的合同。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这两种。 一般原因,比如:委托的事情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已经不可能履行、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特殊原因主要包含两种: 一种是因为一方
因公司原因导致社保断缴的,那么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补缴。通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补缴更长时间,那么只可以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有问题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社保局。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需要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且需要把缴
当委托合同终止后,根据不一样的情况,受托人履行的义务也不一样。 如果给对方带来损失的原因是因为解除委托合同,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需要赔偿适当的损失。 因委托人的死亡、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的,导致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