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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移送的情形是如何的

刑事案件移送的情形是如何的

2020-05-26 183
普法内容
一、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的情形 1、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种情形,如果其中一人或者一罪正在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移送上级人民法院。 2、基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形 (1)应当移送的情形。《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2)可以请求移送的情形。《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3、因不宜刑事管辖权而移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管辖的情形 1、向无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的移送。 2、都有管辖权的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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