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债权人撤销权的具体构成要件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的具体构成要件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的具体构成要件有哪些

2021-04-15 70
普法内容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依法享有到期的权利;债务人具有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行为等损害债权人到期利益的情形,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撤销的申请。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债权人撤销权需要哪些作为客观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需要哪些作为客观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有危害债券的行为。客观要件的成立条件包括: 1、危害行为在债权成立之后实施,且与债务人行为的性质没有很大的关系; 2、债务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可以撤销,未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不得撤销; 3

    2022-04-13 307
  •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构成要件: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2021-01-26 76
  • 哪些债权不具有撤销权
    哪些债权不具有撤销权

    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有:租赁权、附有特别担保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这些债权的效力是否发生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因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所以债权人不享有撤销权。

    2021-01-01 74
专业问答更多>>
  •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条件: 1、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故意串通或勾结,共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如故意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2021年1月1日生效

    2022-05-12 15,340
  •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被放弃的债权、被转让的财产是撤销权撤销的标的,无论债务人放弃的是合同债权还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无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或是

    2022-06-27 15,340
  • 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条件: 1、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故意串通或勾结,共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如故意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2021年1月1日生效

    2022-06-03 15,340
  •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具体是哪些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

    2022-07-08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01:03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2、主观上,债权人与第三人都具有恶意,但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不要求第三人具有恶意。具体来说,客观要件的损害债权行为,主要包括了:1、债务人无偿转让债务人

    2,015 15,340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有哪些 01:34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有哪些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常常出现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行为。这时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突破了合同法相对性的原则,赋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的非法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主要是指,当债务人恶意转

    1,258 15,340
  •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01:26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

    1,823 15,340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咨询律师
134-1035-7909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