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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视居住案情是否严重的问题,其实是不严重的,应按规定办理。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违反居所监视居住规定的表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的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违反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列举: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査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如果犯罪嫌疑人本来应当予以逮捕,但是符合下面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改变强制措施,施行监视居住: 第一,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因此生活不能自理的; 第二,犯罪嫌疑
违规办理居住证属于伪造国家文件罪。行为方式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原法并未规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修改规定指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指定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