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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时,要求综合考虑的因素过多,不仅包括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涉嫌犯罪数额等“案内因素”。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适用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犯罪嫌
未立案的取保候审条件: 1、犯罪分子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犯罪分子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犯罪分子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4、犯罪分子羁押期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二)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
保证金数额幅度的确定原则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没有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实践中各类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加之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因此,保证金数额幅度难以做到划一。据此,笔者认为在把握保证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保证金必须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取保候审根据案件的不同,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
1、取保候审保证金没有具体的数额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2、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取保候审保证金在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退。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交纳的具体程序如下: 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
取保候审保证金,一般指的是公安部门对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关于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其为保证不会妨碍、或者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可以取保候审,但其还应当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因身体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妇女,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险的;2、判处的刑罚可能是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3、判处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