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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是可以要求受益人补偿因无因管理所遭受的损失,也可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的特征如下: 一、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二、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三、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规定为:因为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准备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构成条件包括:为了他人的利益、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阻却违法,即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成
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有以下这些: 1.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没
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为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人的事务,因为管理人的管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支付因管理支出的费用。
(一)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 事务是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项。他人的事务,就是指无因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不是管理人的事务。既可以是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也可以是由管理人的意思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能够排除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应当由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二、涉案房屋为商品房,合同双方以共同的意思表示约定了有效的协议管辖,则应当由约定的人
无因管理,是指并没有受到他人的委托,也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是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要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否则无法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1